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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the world comes to study the Bible

第6章 约翰一书——活出得胜的生活(约一5:1-21)

I. 导言

约翰一书强调三个真理,全是有关神的属性:神是光,神是爱,神是生命。信徒便相应地活在这些真理中:神是光,就行在光中;神是爱,就彼此相爱;神是生命,便活出得胜的生活。

在最后一章里,作者专论神是永生的(注意钥字「生」在此章的出现,正如「爱」字出现在3-4章;「光」字,或与光有关的字出现在1-2章)。

约翰一书是新约书信中甚难分析与分段的,主因是这卷书是由一大堆的短文、短讲编在一起,环绕着三个主题发挥,在各主题下重复(多次短讲)。神的话必发出亮光,使人从研读中获得属灵的智慧,并得着生命的力量。

II. 获得神生命的条件(约一5:1a)

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

约一5:1有两个「凡」字(pas ho,「凡」这字反对预定论),强调两个重点:第一个是有关获得神生命的条件,即「信」;信使人进入神的家中(「从神而生」),信是首要必须的条件,使人得永生,也使人胜过世界(参下文约一5:4-5)。

「信」字(pisteuon)是现在式动词,「生」字(gegennetai)

是完成式动词,表示不停的信证明他是已经重生了,绝非像亚米念神学所说,要继续相信才能使你的救恩不失落,这是「一次得救,非永远得救」的错误神学。由「生」这动词可见,救恩是永不失落的,信是促成这结果的肇因,启动救恩。J. F. MacArthur说得好,不停的信、坚毅不挠的信,便证明那人是得救的。主耶稣撒种之喻便说明这个道理,只有好土才能结出道种的子粒来(参太13:8、23),也如作者在上文2:19所说。

III. 彰显神爱的表现(约一5:1b-5)

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我们若爱神,又遵守他的诫命,从此就知道我们爱神的儿女。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

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

A. 爱神的儿女(约一5:1b)

约一5:1b第二个「凡」字(pas ho),特别提醒凡爱神的人,也必爱那些从神得重生的。这正是另类的彼此相爱之道,因为重生将人置于同一家庭里,有共同的礼物,有共同的使命,也有共同的归宿。

「彼此相爱」之道在本书内俯拾皆是,如约一2:10-11;约一3:10-11;约一3:14;约一3:18;约一3:23;约一4:7-8;约一4:12;约一4:20-21。

约翰常以「彼此相爱」作为爱神的证据,也以此作为重生的外显。

B. 遵守神诫命(约一5:2-3)

爱神者必爱其它蒙神生的人(约一5:1b),也必遵守神的诫命,「靠之」(en tonto,「在此」、「靠之」;中译「从此」)证明我们是爱神的儿女了(约一5:2)。

爱神者是遵守神诫命的人(约一5:3a),况且神的诫命不是「难(bareiai,从字根baros意「重担」)守的」。若神诫命难守,赐诫命者岂不是徒然费心,毫无果效呢!诗人喜悦神的话,是因为神的话是可守、可行的,如诗119:14,16,24,97,103。主耶稣也说:「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30)。在太23:4,主责备法利赛人将难担的「重担」(baros)搁在人身上,自己却连指头也不举起,此处的「重担」指的就是守律法的条文。

新约希腊文是甚精确的语言,每字均有其背后的含义,但译文有时会失真。作者于5:2-3两节中,用了两个有关「遵守」的字,中文统一译作「遵守」,却不能突显重点。事实上,第一个「遵守」(poieomen,现在式动词;5:2)强调行动;第二个「遵守」(tereomen,意「保卫」、「保守」)则强调内心意志的果决(约一5:3)31,因有内心的决志,再付诸行动就不难了。

C. 胜过世界(约一5:4-5)

凡从神获得重生的,是胜过世界的人,只是这个得胜不是在生活上(有些信徒的生活甚至比不信者更败坏),而是信心(约一5:4),是信那胜过世界的耶稣,神的独生爱子(约一5:5)。

在启示录里,作者特别强调神赐给七教会的得胜者的赏赐,全是与救恩有关的。

启2:7,对以弗所教会,神赐「生命树的果子」;启2:11,对士每拿教会,神赐不会遇见「第二次死」;启2:17,对别迦摩教会,神赐「隐藏的吗哪」、「白石」;启2:26、28,对推雅推喇教会,神赐「权柄制伏列国」、「晨星」;启3:5,对撒狄教会,神赐「穿白衣」、「生命册上有名」;启3:12,对非拉铁非教会,神赐「神殿中作柱子」、「神的名」、「神城的名」、「新名」;启3:21,对老底嘉教会,神赐「宝座上同座」。

IV. 确认神赐永生的确据(约一5:6-12)

信徒能拥有神的生命,全因主耶稣的救赎,因为耶稣是神的儿子。

此点在本书内多处指出,如约一1:1-4;约一2:22;约一3:23;约一4:1-2;约一4:9-10;约一5:1;约一5:13;最后在约一5:20。

在约一5:6-12这段经文中,钥字是「见证」,共出现九次。查这字在新约共出现175次,原是法律词汇,确证所见所闻是真实的,后来多人为他们的信仰付上生命的见证,故此字演变为「殉道者」之义32

依据当时的文化,若要鉴别某事的确实性,需要二至三个见证人才能生效(如申19:15;太18:16;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于此作者提出三个证据,力证耶稣确实将永生带至人间。

A. 三合一的证据(约一5:6-8)

这借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并且有圣灵作见证,因为圣灵就是真理。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圣灵、水与血,这三样也都归于一。

作者提出三个证据,这三个组合成为一个合法的证明:

1. 水—指耶稣的水礼,开始耶稣的公开服事生涯。

2. 血—指耶稣在十架上所流的血,代表祂的死,也代表祂救赎伟业的完成(参约19:30「成了」一言)。祂复活后以荣耀的身体在信徒间继续教导他们,直到升天那日。

3. 圣灵—圣灵在耶稣的事奉生涯中为祂作见证:在耶稣的水礼时,圣灵像鸽子(圣灵是抽象看不见的真体,鸽子是看得见的实体)降在耶稣身上,为祂作见证。耶稣的事奉生涯大有圣灵的能力,如在受试探时(可1:12;路4:1),在医病赶鬼(太12:28)和其它的神迹中。圣灵是真理的灵(约一5:7;约14:17;约15:2;约16:13),否认耶稣行神迹的能力等于亵渎圣灵,今生来世永不得赦免(可3:28-30;太12:32)。

作者提出这三合一的见证实在事出有因,因当时作者所牧养的教会备受异端的搅扰。如诺斯底派人士认为,主耶稣的工作由水礼开始才有圣灵的膏抹,祂仍是凡人,只是圣灵指引祂说出超凡人智慧的伦理观念(耶稣未上过拉比学校)。他们又说,耶稣上十架那日圣灵便离开祂;耶稣的死是凡人的死,没有救赎性的死;耶稣的神迹只是人间虚幻的道听涂说而已。故此,作者在此力证耶稣是神的儿子,确有真实的证据。

在约一5:8,作者谓这三合一的见证「都归于一」(eis tohen,意「达至同一结果」,即「一致同意」),表示没有另外的目的。

B. 更大的证据(约一5:9)

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该领受(该领受:原文是大)了,因神的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

本节的「人」是指世人,若世人的见证能按法律上的要求而获接受,何况是神的见证呢!此节的「该领受」原文meizon,意「更大」(见圣经小字)。

神的见证为何更大?作者没有指出。但从历史上来看,在耶稣受洗时,天上有声音作见证:「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太3:17;回应诗2:7;赛42:1),这是神公开的赞许、承认,是无人能比拟的。

C. 信或不信的后果(约一5:10-12)

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这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1. 信的后果—基于上文三合一的见证和更大的见证,而相信神儿子的,即相信神所提出耶稣是祂儿子的证据,就有这见证在心里。既然接受了耶稣是神的儿子,就有神赐的永生(约一5:10a、11、12a)。

2. 不信的后果—不信者把神的见证当作谎言,认为神是说谎者,既然如此,他就没有神借着祂儿子所赐永远的生命(约一5:10b、12b)。

V. 活出永生的生活(约一5:13-21)

本长段经文重点在得了永生后,信徒在生活上有三个基本的表现:

A. 照主旨求(约一5:13-17)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

作者再三声明他撰写此书的目的,旨在叫人明白信了神儿子之名,便得了永生(约一5:13)。得了永生后第一项可以享受的恩典便是祈祷,可以坦然无惧地到神施恩宝座前向祂呼求,祂必「听我们」(约一5:14),并且「无不得着」(约一5:15)。

作者建议的祈求分两方面:1. 为一般的事祈求(约一5:13-15)—既然神听信徒一切所求,而且信徒也必得着,是否表示神是没有原则地答应祈祷?作者有鉴于此,便定下一个重要原则:「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约一5:14),便「无不得着」(约一5:15)。

照神旨意求,是以荣耀神作最后定夺,因神的意念非同我们的意念,神的道路高过我们的道路(赛55:8-9),所以祂的安排是最美善的。当信徒行神喜悦的旨意时,神必负起照顾祂儿女的责任(诗37:4)。

照神的旨意求,原则上与其它应许经文相若,如:「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约一3:21-22)。

「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约15:7)

「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我必成就,叫父因儿子得荣耀。

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我必成就」。(约14:13-14)

(耶稣)「说:『父啊!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22:42)

对不信的人,神没有责任要听他们的祈求;但对属神的人,既然我们存「坦然无惧的心」到神面前,这一方面是恩典,另一方面也表示神应允的必然成就。

2. 为犯罪肢体求(约一5:16-17)—既然神答应信徒的祈求,那么,什么事是神不会应允的?此处作者给予补充,原来,信徒若犯了必死的罪,就不必为他求了(约一5:16)。

作者在此没有更进一步解释什么是「不至于死的罪」或「至于死的罪」。首先「死」字是指肉体的死,在初期教会史里,亚拿尼亚、撒非拉这对夫妇的死是肉体的死33(徒5:1-11),但他们的灵魂是得救的。还有林前11:30所提及,在守圣餐的事上有人不照规矩行,也招致肉体的死亡,那些便是「至于死的罪」。可是,离开使徒时期(过渡时期),因这些罪行而有的「至于此」便不复存在了,只是原则仍在,如:吸毒、酗酒、暴饮暴食、误杀等,仍会招致肉体死亡。「不至于死的罪」,如:撒谎、分门结党、分裂教会等等(参林前1:10所列出的罪行),结果那些犯罪的信徒被赶逐或自动离开教会,其它信徒当为他代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这里的生命非指永远生命(他已是弟兄)34,而是指蒙神赦免的生命。

假若那弟兄犯了至于死的罪,就不必为他求了,因为时已晚,求也没用,像林前5:5所说:「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Z. C. Hodge补充说:所有的罪最终都会引至死亡,所以「不至于死(me pros thanaton)的罪」并不是指用死作为刑罚,只是其中有些罪会以肉身死亡实时结束那罪,有些罪则不会实时结束那罪。作者并没有明说那是何罪,但可能是指初期教会中一种明目张胆、悖逆抗拒圣灵感动的罪(如徒5:1-11)。作者并认为这些罪代求也没有用35

为了避免读者误解什么是「罪」,作者更进一步给罪下个定义:「凡不义的事都是罪」,连(kai)那「不至于死的」(罪)也是罪(约一5:17)。「不义」(adikia)涵盖的层面很广,可说凡与神的灵或道德标准有所抵触的都是罪。

B. 必不犯罪(约一5:18-20)

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

在这段经文里,每一节皆以「我们知道」(oidamen)开始。

重生的生命第二步就是不再犯罪,「犯罪」(hamartanei)是现在式动词,表示不停地、习惯地犯罪。基督徒不是一个永不会跌倒的人,乃是一跌倒即刻起来,不会常常跌倒的人。重生者固然仍会犯罪,因老亚当的罪性仍在,只是他不会经常地犯罪。他与罪应该势不两立,即使偶然向罪投降,却不是长久的(约一5:18a)。再且,凡从神生的有神的「保守」(terei,意「看守」;此字在约一多译「遵守」,如约一2:3、4、5;约一3:22、24;约一5:2、3)。神保守「他」(「自己」heauton,有古卷作auton,即「他」,见经文小字),令那恶者无法害他(约一5:18b),正如约17:12所言:「我与他们同在的时候,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我也护卫了他们;其中除了那灭亡之子,没有一个灭亡的,好叫经上的话得应验」。本书不建议和合本的译法—「保守自己」(heauton),那会变成缘木求鱼,因为自己绝对无法保守自己!「害」字(hamtetai,意「触摸」,如约20:17马利亚「摸」主的身体,同字)是现在式动词。表示信徒有神的保守,那恶者不能经常地去「摸」他(现在式,带有「缠绕」之意)。

接着作者提及二个「知道」:我们知道是属神的,无论世事怎样变动,生活怎么困苦(因为全地都卧在恶者手下,约一5:19),「属于神」的这个神学观念实在带给我们无比的安慰和力量。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神,并因祂的儿子耶稣基督得着永生(约一5:20)。

在约一5:20,作者用了三次「真实的」(alethinos)对照假师傅的虚假:那位真实的—指神自己;信徒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即耶稣基督;耶稣基督是真神,本节极强调耶稣是神,是圣经中指出耶稣的神性和耶稣是神的重要经文。

C. 远避偶像(约一5:21)

小子们哪,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作者在结束全书时最后一次呼叫读者为「小子们」(teknia),要他们「自守」(phulazate,命令式动词,意「保护」,如彼后2:5;或「护卫了」,如约17:12),表示自己努力防卫,勿容罪恶操控。因为耶稣基督是真实的神,那么也要「远避」(apo,意「离开」)一切偶像了。

约翰所牧养的以弗所教会,座落在拜偶像风气极浓的以弗所城,其中有亚底米大庙,是拜多乳神Artemis女神的场所,又有酒神Bacchus,以及各类占星术、巫术、咒术、符箓、禳邪等迷信,使信徒沾染不少恶习36,因此约翰劝告他们,这些恶行都要远避,切勿有份。

******约翰一书为一本「灵交手册」,从书内容可见神如何渴望与人相交(约一1:3-4),这正是神创造人的目的。但多少时候人不愿与神相交,因受恶者的诱惑(约一3:7),贪爱世界(约一2:15),在黑暗中行走,还强嘴谎称在光明中行走(约一1:6);虽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约一2:4),屡次犯罪(约一3:6),胜不过世界(约一5:4);没有彼此相爱,也缺乏爱神(约一4:7-8)。

约翰一书也是一本「家书」,是一封慈父给儿女的信,信中充满温暖的爱。作者把信徒当作自己的儿女,把爱他们的心袒露出来。作者要他们自省、自勉,显出他们是神的儿女,不是魔鬼的儿女。

凡是神的儿女都应该有神的属性。神既是光,他们便要发光,不能活在黑暗中;神是义,他们就不能犯罪,要借着行义显出自己与神的属性;神是圣洁的,他们也须圣洁;神是爱,他们就要彼此相爱,不要恨,因为有爱心的就显出生命的「神性」;神是永生,他们就不要不晓得自己有永生,凡是胜过世界的,就显出有永生。

我们是属神的人,但我们的一举一动都是属神的吗?或名字是属神,实是属魔鬼?


31同上书,页181。

32同上书,页190。

33G. G. Findlay; B. F. Westeott; A. Plummer; WilliamBarclay; 马唐纳等人指是属灵的死。

34陈终道却认为他是「不信主的弟兄」,怪名词也!见氏着上引书,页137。

35Z.C.Hodges(何崇恩译),《约翰一,二,三书》(信徒圣经注释),角声,2003,页955。

36同上书,页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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