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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the world comes to study the Bible

第6章 加拉太书诠释

一、加拉太书背景

A. 引言

加拉太书在新约原文里不满十四页,是本小书札,在文学造诣上也不特别,但其信息对历代信徒却产生巨大影响,马丁路德靠此吹起宗教改革的号筒,他称加拉太书是他的「妻子」。此书清楚地宣告基督徒在主里的自由,神学家M. C. Tenney谓:加拉太书将基督教与犹太人明显地分开,若没有此着,基督教可能被人误认为犹太教的分支1

B. 加拉太城市

加拉太属亚西亚地区,在主前三世纪曾被高卢人(Gauls)侵占,建国为高卢国,即加拉太国(查「加拉太」意「高卢地」)。主前25年,罗马帝国将之收为版图,将加拉太变成帝国中一省分,直接由该撒辖管,称君主制省分(imperal province,参笔者在林后5:20的诠释)。

新约时代,「加拉太」有两意:一指北部原来的高卢国地带,另一指罗马帝国将西部地区合并成一体的加拉太。

在保罗数次旅行的布道中,使徒行传作者只提及保罗在南加拉太有甚多活动,并在四个地方建立了教会: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及特庇(徒13:14-14:23),并未提保罗有在北加拉太的活动。

此外,在书中(加4:13-15)记载保罗与这些教会之关系极其密切,并几乎在其中之一的路司得为主殉道(徒14:19-20),可见加拉太书的主要读者是南加拉太一带的教会。

C. 加拉太教会

学者们对加拉太教会在何处,分两大意见:

1. 北加拉太论

据此论,加拉太众教会是保罗在第二次旅行布道时所创建的(徒16:6),在他第三次旅行时回去栽培他们(徒18:23),然后在以弗所居留那三年时,写就加拉太书给他们(支持此论者J. B. Lightfoot;A. T. Robertson)。

2. 南加拉太论

据此论,加拉太众教会是保罗第一次旅行布道时所创立的(徒13-14章),在第二次旅行布道时,重回栽培他们,并前往北加拉太地区(徒16:6)(学者D. E. Herbert谓徒16:6的「弗吕家」一字是包括南加拉太的吕哥尼、彼西底的安提阿、以哥念、特庇一带的地方)2

在第三次布道时,保罗再次造访加拉太,包括南北两地(徒18:23)(支持此论者有H. A. Kent;J. F. MacArthur;W. Ramsay;F. F. Buce;W. Hendriksen;H. Ridderbos)。

D. 加拉太书

1. 著书动机、主旨地点、日期

初期教会的问题常在「外邦人如何得救」一事上异常困扰,因当时教会的领袖多是受到犹太教影响之信徒。他们以为外邦人信主需要「变成」犹太人,遵守律法、守割礼等,与保罗的看法迥异。

保罗强调「因信称义」,不用「变成」犹太人,他在外邦地区均传此真理,在加拉太教会也是一样。

在第一次旅行布道后,保罗在南加拉太一带建立了数间教会,返回母会安提阿。不久后,接获消息,得知他所创建的加拉太教会备受犹太教割礼派的搅扰,离开他所传的道,并且质疑保罗作使徒的权柄。

保罗随即振笔疾书,为自己辩护,也为福音辩护,是为加拉太书。时约主后49年,是保罗十三封书信中最早写成的。

书的主题可称作:基督徒在主里的自由。

2. 简纲

一、个人性︰辩明为使徒之权柄(1-2章)

二、教义性︰辩明福音是因信称义(3-4章)

三、生活性︰辩明基督徒的自由(5-6章)

二、启语导论(加1:1-10)

一些教会离开了纯正福音,又质疑作者为使徒的权柄,保罗下笔时一定百感交集,难怪有人说,当保罗下笔写第一个字时,他的心情似走上那「耶稣背十架的苦路」(VIA DOLOROSA)。

因为他在加拉太地区各教会中,实在花了甚多时间传扬及阐释福音,若教会信徒重返旧路,他的工作则全归徒然,因此他很着急地为自己和福音极力争辩。

A. 启语问安(加1:1-5)

1. 作者与读者(加1:1-2)

作者启言自称为「使徒」,这使徒之权柄非来自人间,而是从主耶稣及父神而来(加1:1)。再者他的权柄有「同在的众弟兄」(即安提阿教会,乃写作地点)认同,证明他确实有使徒的身分(加1:2上)。

读者是加拉太地区的众教会(加1:2下),表示此信件是传阅文件。保罗在此处未提教会的背景,这与他在其它书信里截然不同。例如对罗马教会有「蒙召、属耶稣基督、蒙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话(参罗1:6-7;林前1:4-9等),可见保罗对加拉太各教会的「变节」,大大不悦,故连称赞对方的话也没提了。

2. 祝愿之词(加1:3-5)

称赞之词虽未提,但保罗仍愿恩惠、平安归与他们(加1:3),同时提到福音的中心有三:

a. 基督为世人的罪舍己。

b. 基督救世人脱离罪恶「世代」(aionos,意「世界」)。

c. 基督的救赎伟工乃照神的旨意而行(加1:4)。

故此愿荣耀、颂赞归与真神(加1:5)。

在这前五节启语问安中,已列出救恩的四大步骤:

a. 救恩出自父神的旨意。

b. 救恩由耶稣完成。

c. 救恩由使徒传开。

d. 救恩的果效是恩惠及平安。

每一步骤都是父与子的合作,因他们的心思与工作都是一致的(参约5:30;6:38;10:30)。

B. 写信目的(加1:6-10)

1. 因教会随从别的福音(加1:6-9)

撒但工作之一乃叫人对福音产生误解,进而离开。加拉太教会初闻福音,欣然接受,但旋即被割礼派人士带离正途。因此保罗异常焦急地责备他们,并纠正他们,这是他撰着本书之目的。

保罗先表示他「希奇」(thaumazo,意「迷惘」)教会那么快便离开所传给他们的福音,改从别的「福音」。

1:6的「去从」(原文metatithethe是军事性词汇,直意「改变地方」,喻意「变节」、「逃兵」)有二意:

a. 它是自身式动词(reflexive mood),表示是自愿性的动作。

b. 也是现在式动词,表示还没有停止。

「别」原文(heteron)是指不同性质的「别」,强调那不是福音(加1:6),是「更改」(metastreph,意「反方向的改变」,参徒2:20日「变」黑,月「变」血)的「福音」(加1:7),致使保罗两次声明,无论是谁,甚至是天使,若传的福音与他的不同,应被咒诅(加1:8-9)。

2. 因要表明立场(加1:10)

不但福音受人歪曲,保罗自己的事奉心志也受人质疑。因此他再三表明立场,他的事奉非讨人喜欢,以人为中心,而是讨神的喜欢,否则他就不是神的仆人了。表明自己确实是神的仆人,此乃他着成本书的第二个动机。

三、为作使徒的权柄而自辩(加1:11-2:21)

要推翻一个人所传的信息,最有效的方法,即推翻那人的权柄,这也是在加拉太教会中,割礼派人士对付保罗的手段。为此,保罗将其作使徒的权柄仔细陈列,并辅证他的信息是从上面来的。

A. 保罗权柄的来源(加1:11-2:10)

1. 他的权柄与人无关(加1:11-12)

保罗首先表明,他传福音的权柄,非来自人的主意或委托,也没有人教他去传,而是来自耶稣基督的启示(可能指徒9:1-16)。

2. 他的权柄与犹太教无关(加1:13-14)

接着保罗指出他的权柄,亦非来自他过去接受拉比的训练,他奉了犹太教的权柄逼迫教会,狂力追求自己祖宗信奉的传统,比同学更有「长进」(proekopton,意「前行」;罗13:12同字译「已深」;提后2:16作「进到」;3:13作「越」,含「披荆斩棘、勇往前往」之意)、更加热心。长进与热心是指逼迫方面,非指学习方面(参徒26:11),因为凡热心犹太教者,皆不愿「教会运动」胜过「犹太教运动」。

有如此背景的人,他的心境是全然反对福音的,若非神亲自改变,他怎会成为福音使者3?故此保罗引述自己的过去,旨在指出他的权柄是由上而来的。

3. 他的权柄是神分别的恩典(加1:15)

再者保罗谓,他成为福音工人,全是神分别的恩典。

「分别」(aphorisas,由ap「离开」及horos「界限」组成,参2:12同字译「隔开」)乃是神的作为,是为圣工而作出的「分别」。故此「分别」意指「上头的指派」,人无法参与。

4. 他的权柄与耶路撒冷使徒无关(加1:16-2:10)

a. 第一次上耶路撒冷(加1:16-24)

保罗蒙神施恩选召,并将有关耶稣的事启示给他,使他成为外邦人的使者(参徒9:15),所以他不用与任何人商量,也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知会那边的使徒。他径自往亚拉伯去,最后又回到大马色(加1:16-17)。

(亚拉伯是块广阔的地区,由叙利亚之东〔大马色〕至亚拉伯半岛,保罗未说赴亚拉伯何处,相信在Nabetean附近〔靠近大马色〕,在那里思想主向他的奇妙显现及给予的使命。保罗亦未说在那里留了多久,不少学者将这事件插在徒9:22与9:23之间4。)三年后(非在亚拉伯三年,而是自信主后),保罗才初次到耶路撒冷去。那次他只逗留十五天,只见到彼得与雅各,未见到其它人(加1:18-20)。据徒9:29及22:17-21记载,那次在耶路撒冷,保罗遇到反对之人谋害威胁,幸得神之预警,才能平安离去。途中他曾到访叙利亚及基利家5,之后便回大数(参徒9:30),故未与其它的教会接触(11:21-22)。不过在大数及安提阿的十年之间,保罗的事奉渐为人知,不少教会为他感谢神(加1:23-24)。

保罗记述此次到耶路撒冷的访问,及事后离开的目的,旨在指出:时间短促(15天)。只见两人,所以不可能在此情况下被教会授权为使徒。此外,也未与其他教会人士见面,故此他的权柄非来自人,而是来自神。

b. 第二次上耶路撒冷(加2:1-10)

(1)时间与目的(加2:1-2)

十四年后,保罗再上耶路撒冷,此次与巴拿巴及提多同去(加2:1),是奉启示而去的(加2:2上),目的是公开(对教会的弟兄们)「陈说」(anethemen,原意「置在前面」,喻「辩明」),及私下(背地里,对教会的领袖)「辩护」他在外邦人中传福音的原则,免得他现在及以前的工作白费了(加2:2下)。

※此次事件何时发生,学者意见有二:

(a)十四年是指从上次往耶路撒冷(加1:18)算起,故这次事件与徒15章相同,原因是2:1-10述及之神学内容及性质与徒15章相若(如J. F. MacArthur;C. Vaughan;J. B. Lightfort;E. D. Burton;A. T. Robertson;W. Wiersbe)。

(b)十四年是指从保罗信主时算起。这次事件与徒11:28的「赈灾大行动」有关,理由在于这次是奉启示上去(亚迦布的启示),而徒15章则不是。再者,保罗在加拉太书叙述他信主之后上耶路撒冷的经过;若是指徒15章那次,则徒11:28的事件是「挂一漏万」了(如H. A. Kent;H. W. Hoehner;W. Ramsay)。H. A. Kent说得对,保罗在安提阿的事奉引起耶路撒冷教会的「不安」;正如彼得与哥尼流的事件也引起「母会」的「不安」(参徒11:1-18),故此保罗就趁「赈灾事件」带提多前往,为要作一个「活见证」6

(2)提多的例证(加2:3-5)

提多虽是外邦人(「希利尼」hellen在此意「外邦」,如3:28;西3:11;林前12:13),但保罗未「勉强」(enagkasthe,意「强迫」)他受割礼(指受割礼才能得救)(加2:3)。在这方面(dia de,参J. P. Green译文,中译「因为」)有假弟兄「在旁窥探」保罗在主里的自由,并加以反对(加2:4),就此保罗一点也不容他们得逞,使「因信称义」的道理(福音真理,参3:8)在加拉太人中失落(加2:5)。

※「提多个案」是个「神学例子」或「救恩例子」,在何时发生?学者意见有二:若此事发生在徒15章时,为何提多这么重要的「活见证」竟不在埸?若此事发生在徒11章时,可能性较大。那时耶路撒冷的保守割礼派势力很强,他们在徒15章又起来反对「福音真理」,并且连彼得也有可责之处(即加2:11-20,发生之时间可置于徒14:28的事件内)。

(3)与教会柱石会面(加2:6-10)

保罗指出,他的权柄亦非来自耶路撒冷之教会柱石(加2:6),他们反而承认他是「外邦人的使徒」,正如彼得是「犹太人的使徒」(加2:7-8),于是他们向保罗及巴拿巴行「相交之礼」。此礼是公开的承认。在新约时代,一件商业上合约签妥后便行此礼以示订立7

教会认可保罗的权柄,也喜悦保罗募集赈灾之事,这本是保罗的负担(加2:10)。若此言发生在徒15章内,似有点突兀(out of place),但若与徒11:28事件有关,便是一个甚大的嘉许。

B. 保罗与彼得的关系(加2:11-21)

保罗与彼得同是初期教会的领袖,但为福音真理之故,保罗不得不与彼得争辩。保罗将此事件向加拉太教会提出,旨在坚定他们「因信称义」的信心,也向他们声明,他的权柄是与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无关。

此事件发生在何时,学者意见分二:

1. 发生在徒15章事件之后(如C. Vaughan;J. B. Lightfoot;G. G. Findlay)。但此说似与彼得既明白徒15章后的议决却立刻「反悔」不太相符。

2. 发生在徒15章事件前。因徒15章大会的议决太重大,彼得绝不会再犯以前割礼派诬告他的事(参徒11:1-18),也不会「明知故犯」徒15章大会的决议(如H. A. Kent)。

F. F. Bruce谓因这些割礼派人士的嚣张(加2:12),才有徒15章大会的召开8。从时间上言,此事件应该发生在保罗与巴拿巴结束第一次旅行布道之后的可能性最大(参徒14:26-28)。

1. 事件(加2:11-13)

有一次,当保罗在安提阿,彼得到访,却被保罗当面「抵挡」(antesten,意「反对」),因他有「可责之处」(kategnosmenos,意「有错」)(加2:11)。因彼得在安提阿时,与外邦人来往密切(「一同吃饭」此字原文是进行式动词,表示向来交往甚深)。犹太人进入外邦人家用饭,是不寻常的事,彼得与他们一同吃饭,表示犹太与外邦之隔阂已消除。怎知割礼派人士也从耶路撒冷来了(是否跟踪彼得不可而知),彼得一见,就慌忙「退去」(hupestellan,军事性词汇,意「撤去」),不与外邦人来往(加2:12)。彼得与外邦人「隔开」(aphorizen,参1:15同字译「分别出来」),是为避免得罪耶路撒冷的律法派人士(奉割礼之人)。此举使甚多安提阿教会的犹太信徒也一起附和,巴拿巴亦在内(加2:13)。

2. 责备(加2:14-21)

保罗视这人的行动是「装假」(hupokrisei,意「虚伪」,指行动与信仰不符),与福音真理不合(福音真理是不分犹太、外邦的,都是因信基督耶稣称义),故此当众指责彼得(加2:14上)。因彼得是耶路撒冷教会的柱石(巴拿巴是安提阿教会之柱石),若此风一长,后果堪虞。

责备内容可分五点:

a. 彼得既是犹太人,现在行事与外邦人无异,便不应勉强外邦人随从犹太人的风俗行事(加2:14)。生来是犹太人就是犹太人,生来被称为罪人的外邦人就是外邦人(加2:15),这是「生来」的问题,故不要歧视对方(外邦人被称为罪人,是犹太人的传统,参太26:45)。

b. 人人皆因信耶稣基督称义,非因行律法,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没有分别(加2:16)。

c. 若已称义,却仍为罪人是说不通的(加2:17)。若把律法重新加在人身上,就证明自己仍是罪人了(加2:18)(两节经文言下之意,说若已因信称义,就不是罪人,不必再行律法,如割礼派所要求)。

d. 保罗因律法之故已成死人,但因神之故却是活人(加2:19),是因与基督同钉、同死、同复活。故此,因基督活在心中,所以可称为活人(加2:20)。

e. 福音的两大「柱石」就是:神的「恩」及基督的「义」9。若义可从律法而来,基督的死是白费的了(加2:21)。

※在2:11-21节里,保罗提及他与彼得的「摩擦」,非自大张狂的表现,而是指出,有时连「母会」的柱石也有软弱妥协的地方。再者割礼派假使徒如彼得般确实有「可责之处」,不可不慎。故此,保罗的辩言,一是为自己的权柄,二是为福音的真理,所以本段可说是前(加1:11-2:21)与后(加3:1-4:31)两段的桥梁。

四、为所信的福音而申辩(加3:1-4:31)

在教会史中,甚多教会开始时信仰颇纯正,可惜后来被各种异端搅扰而离开真道,之后也成为异端。加拉太教会备受割礼派之影响,他们来到信仰变质的边缘,因此保罗异常着急,遂振笔疾书,旨在挽回颓势。W. Wiersbe谓,加3章及4章中六十节的经文,是保罗书信中最强劲有力的文字10

A. 加拉太信徒的经历(加3:1-14)

保罗指出加拉太信徒现在的情形,与他们先前的经历截然不同。故此,先指出他们已有的经历,非因靠行律法而来,完全是靠信心;也就是说加拉太信徒的属灵经历,证明保罗所传的福音是正确的。

1. 他们因信已受圣灵(加3:1-5)

保罗借用五句问题,总括指出他们因信已有圣灵的经历(下文用正面表达):

a. 保罗对加拉太人爱恨交织,称他们为「无知的人」,即使基督的代死「活画」(proegraphe,直意「写在上面」,意「壁画」、「墙报」或「公布」)在眼前,仍受人迷惑(加3:1)。

b. 受圣灵是因信福音,非因行律法(加3:2)。

c. 既已靠圣灵「入门」(enarxamenoi,本意拜祭礼仪的开始)不用靠肉身(代表行律法)「成全」(加3:3)。

d. 他们的「受苦」不是徒然的(加3:4),「受苦」是指自信主后,加拉太信徒受别人的鄙视讥笑。

e. 神赐他们圣灵,是因他们信福音,非行律法(加3:5)。

2. 他们因信而成亚伯拉罕子孙(加3:6-9)

如亚伯拉罕般,也是因信称义(加3:6),故此,以信为本的(ek pisteos)便是亚伯拉罕的子孙(属灵上言)(加3:7),外邦人是从福音因信称义,而这福音在亚伯拉罕的约内早有预告:「万国因你得福」(加3:8)。可见凡有信心者,则与亚伯拉罕般同受神的祝福(加3:9)。

3. 他们因信而脱离律法(加3:10-14)

保罗利用四段旧约的经文,分别指出信徒是因信而称义,非靠行为称义:

a. 申27:26凡不全守律法的皆被「咒诅」(epikatasatos,由epi「压下」、kata「下」、ara「咒骂」)三字组成,故凡以「行律法为本」(er ergon nomon)的皆不成功(加3:10)。

b. 哈2:4义人因信得生,故没有人能靠行律法称义(加3:11)。

c. 利18:5律法强调「行」,不「本乎信」(ek pisteos)(加3:12)。

行是指生活,信是指救赎。

d. 申21:23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基督因此为世人完成三大伟工:一是他代替人被挂、被咒诅,使人「被赎出」(exegorasen由ek「出」及agorazo「买回」两字组成),使人「脱离」(ek)律法之咒诅(加3:13)。二是他使亚伯拉罕的福临到外邦人。三是使世人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加3:14)。

B. 律法与福音的比较(加3:15-4:11)

在上文(加3:1-14),保罗从旧约的正反面指出信心超越守律法的行为;如亚伯拉罕在没有律法前因信称义,而律法叫人被咒诅等。这样读者不期然地想到律法似是「害人不浅」,为何神将之赐予世人?于是保罗将律法与福音作一比较,使读者明白如今是福音时代了。

1. 律法不能废弃应许(加3:15-18)

3:15的「弟兄们」开始另一诠释,保罗在四方面指出神所应许的是超越律法的:

a. 在性质上如人间所立的约一般,既已「立定」(kekuromenen,参林后2:8同字译「坚定不移」)便不能「废除」(athetei,意「虚无」、「失效」)或加增(epidiatassetai,由epi「在上」及diataxeis「细节」二字组成,此字在新约只出现于此,意在已有的细节上不能再加甚么)(加3:15)。

言下之意是说神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与律法无关的。

b. 在预言上神所应许的成就非靠亚伯拉罕的所有子孙,而是当中一人,是基督(加3:16)。这是指成就人(基督),非指承受人(亚伯拉罕子孙)。

c. 在时间上应许是在颁布律法前四百三十年就给的,故不会被废掉(加3:17)。

※至于这四百三十年如何计算,学者意见不一,主要说法有三:(1)从亚伯拉罕入迦南地算起(二百多年)及住满埃及地(二百多年),共约四百多年。七十士译本是此计法。

不少学者也赞成这算法(如Martin Anstey;C. Vaughan;NSRB),但与出12:40不协调。

从亚伯拉罕到住满埃及共六百四十五年(二百一十五年(2)从亚伯拉罕到下埃及;出12:40记在埃及四百三十年)。但保罗只说四百三十年,是为了不使读者觉得发生在很久以前(RCH Lenski)。但为何选四百三十年而不是其它数字?(3)从雅各下埃及时神向他坚定亚伯拉罕的约计起(参创46:1-6;出13:48),那是主前1875年(如D. K. Campbell;J. R. Riggs;H. W. Hoehner;H. A. Kent)。

d. 在产权上以色列人得产业的应许,是神早在律法前施恩赐予他们的,非根据律法而拥有的(加3:18)。

2. 律法的功用(加3:19-22)

应许在四方面比律法优胜,但切勿误会律法的用途,在此保罗解释律法的功用有五:

a. 为过犯(加3:19上)

使过犯显著,「过犯」(parabaseon意「偏差」)是指对一个期待或标准的偏离。「添上」(prosetethe,由pros「前」及tithemi「置放」二字组成),是后加的,为成就某一目的而加上的。

b. 有时限(加3:19中)

律法是有终点的,等那蒙应许的子孙(即基督)来到。

c. 需中保(加3:19下)

律法藉「天使」由「摩西」传给世人(言外之意指福音不用中保)。而神只有一位,他不用中保就将应许传给亚伯拉罕。

※旧约未明说律法是经天使传给摩西,但是不少经文叙述神颁布律法时,有许多天使在他周围(如申33:2),但新约却有记述(另参徒7:53;来2:2)。

d. 是相和(加3:21)

律法与应许不是互相排斥,它们各有所长、各有功用。

但律法却不是叫人得生的,否则义便从律法而来了。

e. 圈罪人(加3:22)

律法(用「圣经」,代表律法是新约作者的常例,参约2:22;20:9;雅4:5)将人「圈」(sunekleisen意「囚禁」、「围困」,参路5:6同字译「圈住」)在罪中,好叫基督来释放他们,就是那些肯相信他的人。

3. 律法的时限(加3:23-25)

本段与上文(加3:19-22)大致相同,但从文法上看,保罗转用「我们」,表示他与读者认同;而上文他则多是论全地的人。

因读者对律法仍困扰异常,保罗便再纠正他们对律法的不明。在三方面他指出律法确实有限制,尤其是时间方面(留意「来」字的运用):

a. 律法看守犹太人,直等到因信得救的道理来临(加3:23上)。「看守」(ephrouroumetha,意「监守」,参徒9:24同字译「守候」)是法庭式词汇,像法官判刑、吩咐捕役拘禁罪犯、严加防守免被逃逸等。但现在因信称义的道理来临,律法用途也告结束,这是律法时限之一。

b. 律法圈住犹太人,直到真道显明出来(加3:23下),这是律法时限之二。

c. 律法是「训蒙师傅」(paidagogos,意「幼童教师」,参林前4:15同字译「师傅」),将人引到基督面前,在那里可因信称义(加3:24)。「训蒙师傅」是古代贵族家庭私聘的家庭教师,赋与严教之责,督导孩童学习,直至学童成年(约18岁)便结束(如「得救的道理」在拟人法底下便是学童「毕业」之期),这是律法时限之三。

4. 福音使人承受应许(加3:26-29)

「所以」(原文pantes gar)将以上作一总结,作者在四方面指出福音使人承受应许:

a. 凡信基督耶稣的皆是神的儿子(加3:26)。

b. 凡认同基督的(受洗比喻认同)是披戴基督(加3:27)。

「披戴」一字为古社会学童达「学成阶段」时,便脱去学童之袍,换上另一件外袍(毕业袍),以示学业结束的习俗相若11

c. 人人在基督里合而为一(加3:28),即林前12:12-14所言,成为同一身体。

d. 凡属基督的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属灵上言),承受神的产业(属灵上指救恩)(加3:29)。

5. 基督赎出律法下的人(加4:1-7)

a. 一个例子(加4:1-3)

虽然「承受产业者」(喻旧约信徒)有权承受产业,但在「孩童」(nepios,由ne「不」及epos「话」组成,即「不说话」,意「婴孩」)时,他的承受情形与奴仆无异(非指身分,而指不能享受)(加4:1)。孩童及长则转交「师傅」(epitropous,原意「委托」,参太20:8同字译「管事」,此处可指监护人)及管家(oikonomous,意「行家律者」,专司家业管理)手下受到约束、督导、教育,直至父亲「预定」(prothesmias,意「预先安排」)之时(加4:2),这情况正如普通人家的「教育系统」大同小异(加4:3)。

※4:2的举例颇合当时社会背景,一般有能力的家庭皆请私人教师(tutor)来教育家中孩童,约至十四岁左右;然后交由另一教师(curator)继续教育课程,直至孩童达二十五岁12。这举例比喻人由旧约时期转入新约时期,由律法时期到圣灵时期。在这应用原则下看,律法被视为「世俗小学」。

b. 基督的降生(加4:4-7)

在时候满足时基督降世,生在律法时期(加4:4),把律法下的人赎出来,得着「儿子名分」(huiothesian,由「儿子」及「放置」二字组成)(加4:5)。神因此也将他「儿子的灵」(参罗8:9称之为「基督的灵」;徒16:7为「耶稣的灵」)赐给人,使他们能亲昵地称神为阿爸父(加4:6)。「这样」(hoste,中译「可见」),信者不再是奴仆(指受律法的管辖,非指罪的奴仆),而是儿子,是神的「后嗣」了(kleronomos)。

6. 信徒不用再守律法(加4:8-11)

读者中间从前是拜偶像的(加4:8),如今既已信靠神,为何仍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喻律法)为奴仆(加4:9);譬如守「日子」(指每周的安息日)、「月分」(指庆祝新月、月朔)、节期(指七节期)、「年分」(指安息年及禧年)(加4:10),这些对救恩是毫无作用的。若加拉太信徒走回犹太教之旧路去,保罗觉得自己则前功尽弃了(加4:11),言外之意,这些信徒都不必遵守的。

※4:9用特别的形容词描述律法:如「懦弱」(asthene意「没有力量」)、「无用」(ptocha,意「极贫」、「一贫如洗」,参太5:3同字译「虚心」)、「世俗的小学」(stoicheia,意「一行行的浅字」)等,指出犹太教的「无能」,哪比得上福音的大能;「无用」,哪比得上恩典的丰富;「小学」,哪比得上福音是神的智慧。而加拉太信徒似乎是将无能的律法取代福音的大能,将贫穷的律法取代福音的丰富,无怪保罗称他们为「无知的人」(参3:1)。

C. 劝信徒勿弃初受的福音(加4:12-31)

4:12的「弟兄们」开始一个新方向,在此保罗从神学的辩护转向对信徒的劝勉,基于两个原因:

1. 因他们忘记初受的福音(加4:12-20)

a. 初传福音时的情况(加4:12-16)

保罗劝读者像他一样,不在律法之下(加4:12上),保罗并谓他们没有对不起他(加4:12下)或「厌弃」他(exeptusate,意「吐出」)。反而在起初带病传福音给他们时,他们不但没有轻忽他,反待他如天使,如基督亲临般(加4:13-14),甚至连剜眼替代保罗的眼疾也甘心情愿(加4:15,参6:11)。而现今保罗将真理向他们照实说出,他们却以仇敌相待(加4:16)。

※4:13保罗的疾病可能是在登陆旁非利亚后不久染上,那地区沼泽遍布,猩红热、霍乱极为流行,保罗可能在此患病。这地区是良好的宣教地区,但保罗却上北部高原地带的以哥念、路司得、特庇,可能高原气候对他的疾病有帮助13

b. 警告教会莫受人离间(加4:17-20)

在教会中有人热心待信徒,但他们暗地里却是「离间」(ekkleisai,意「关在门外」)信徒(加4:17)。热心本是好,但这些人动机不纯正(加4:18),他们才是真仇敌。为此,保罗心急如焚,说为加拉太教会再受生产之苦,直至基督「成形」(morphothei,「成形体」)在他们心里(加4:19)。保罗表示,他真不愿用这样的口气和他们说话,因他心中实在「难过」(aporeomai,是poros的反语词,直意「没有路走」,喻「困惑」、「难受」,中译「作难」)(加4:20)。

※4:19的「基督成形」一词,意指「基督的形像」要成形在信徒心中。保罗的顾虑不单是要他们不再遵守律法,更愿他们生命成熟,满有基督的身量。

2. 因他们已得自由(加4:21-31)

因读者中,有人欲回到律法生活(加4:21),故保罗再郑重向他们解释,他们已是自由身,不需再守律法了。

a. 一个例证(加4:21-27)

作者反问,若有人欲返回律法,难道没有读过律法中的故事吗(加4:21)?旋即引用律法中亚伯拉罕的故事,作一例证。

亚伯拉罕的家人,成为保罗笔下借用的例子。亚伯拉罕两子及妻妾分别是为奴的、自主的;凭血气生的、凭应许生的(加4:22-23),他们都是「比方」(allegoroumena,由allo「别」及agoreuo「说话」组成,意「换言之」)(加4:24)。两妇代表两约,一代表亚拉伯西乃山的律法,又称「现在的耶路撒冷」(加4:25的「同类」原文sunstoichei,军事性名词,意「同步伐」),代表为奴的(加4:25)。另一代表「天上耶路撒冷」(即信徒的永远归宿),又代表自主的及信徒之母(加4:26),这位「母亲」如撒拉般本来是不生育的(符合赛54:1所言)如今却有孩子了,即加拉太信徒(加4:27)。

※4:26的母亲在灵意上是信徒之母,正如西乃山代表犹太教徒之母。

※4:27引用赛54:1的本意是这样:以赛亚书的预言本是赞美从外敌获救的喜乐歌,是由奴役之地获得自由的赞美歌。此处保罗用在福音方面,正因福音本来少人相信,但后来信徒众多(如撒拉子孙后来也众多),表示福音将人从律法中为奴,转至在福音里的自由。

b. 应用举例(加4:28-31)

4:28的「弟兄们」将读者引入应用范围内,保罗在三方面谓:

(1)信徒是应许的儿女,如艾萨克称为「应许之子」般(加4:28)。

(2)应许之子(福音)会受血气之子(犹太教)的逼迫,如历史上艾萨克受以实玛利所逼迫(加4:29;参创21:9;16:4-5)。但应许之子,才是真正承受产业的人(加4:30;参创21:10-14)。

(3)「弟兄们」此称呼是全段的总结,也是应用举例的第三点。信徒非如使女之子,而是主妇之子(加4:31),意指「因信称义」已取代犹太教的律法了。

四、基督徒的生命(加5:1-6:10)

自由是可贵的,可是自由也带来责任、要求、成长,因此不能滥用自由,随便犯罪。故此,保罗在诠释信徒不再受律法之捆绑后,即给予信徒在自由上的一些劝勉。

A. 要站立得稳(加5:1-12)

1. 基督的释放(加5:1)

基督将人从律法的捆绑中释放出来,因此信徒自由了,但仍要站立得稳,不可摇动,不要重回受律法「辖制」(enechesthe,意「设下网罗」)的旧路上。

2. 凭信心称义(加5:2-12)

a. 信心非割礼(加5:2-6)

作者用自己的名强调下文的话,是带着使徒的权柄而言,他说人若受割礼有四个结果:

(1)基督与他们无益(加5:2),基督十架的功效对他毫无用途。

(2)他们仍未全守律法(称「欠行全律法的债」)(加5:3)。

(3)与基督的爱「隔绝」(katergethete罗7:2、6同字译「脱离」)。

(4)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即失落救恩。

得救是凭信心,靠圣灵,等候「盼望的义」(指将来全然的称义),这是给每个人的,无论犹太人、外邦人都没有分别。也惟有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ischuei意「能力」)(加5:5-6),意指使人有得救的功效。

b. 勿受割礼派搅扰(加5:7-12)

保罗称赞教会素来在信仰路上跑得好(加5:7上),故请他们勿受割礼派的搅扰,随即在六方面再次指出割礼派的祸端。

(1)他们是拦阻(enekopsen,意「切入」,「截断」,参徒24:4同字译「烦絮」;帖前2:18作「阻挡」。此字在古典希腊文里是个军事词汇,形容截断敌人粮道或后援,以期将之歼灭)真理的人(加5:7中;此节「谁」字tis是单数字,可指一带头人)。

(2)他们是劝导人不顺从真理的人(加5:7下-8上)。

(3)他们是没有神呼召的人(加5:8中)。

(4)他们是很有影响力的人(加5:9)。

(5)他们是被定罪的人(加5:10)。

(6)他们是逼迫真使徒的人(加5:11)。

显然在割礼派中,有人指保罗也是割礼派,保罗坚决否认,因如果他与他们是「同党」,就不会受他们逼迫。

再者,他若这样行,十字架的「讨厌」(skandalon意「毁谤」,喻「绊脚石」;指犹太人极藐视十架)之处便没有功效了。

在结束时,保罗反问那些扰乱教会的割礼派人士是否愿意「阉割」(apokopsontai,中译「割绝」,徒27:32同字译「砍断」;申23:1译「阉割」)自己(如同在加拉太地区那些崇拜Cybele神的人士所行,为的是蒙Cybele的拯救)(加5:12,此节原文语气是问句,如NASB;H. A. Kent;A. T. Robertson;中译将之作宣告之言)?言下之意是不会的,那么割礼派是不攻自破了。

B. 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加5:13-15)

信徒蒙恩得救(称蒙召)是得自由(脱离律法),却不可将自由变成放纵情欲的「机会」(aphormen,意「基地」,军事性名词)。反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加5:13),这才是遵行律法的精义(加5:14;参利19:18),否则会落入相咬相吞及相灭了(加5:15)。

C. 要顺圣灵而行(加5:16-26)

1. 情欲与圣灵的斗争(加5:16-24)

a. 信徒不在律法以下(加5:16-18)

信徒若要过彼此相爱的生活,就要顺服圣灵的引导而「行事」(peripateite,意「周围行走」),勿贪图肉体的情欲(加5:16),因情欲与圣灵彼此为仇(加5:17)。

但信徒既不在律法之下,故当顺从圣灵而行(加5:18)。

b. 情欲与圣灵之果(加5:19-26)

因情欲与圣灵彼此相敌,保罗便将情欲之果与圣灵之果作一比较,希望读者好自为之。

情欲之果有十五个(加5:19-21上),共分四类:性欲之罪有三(奸淫、污秽、邪荡),宗教之罪有二(拜偶像、邪术),人际邪念有八(仇恨、争竞、忌恨、恼怒、结党、纷争、异端、嫉妒),生活样式有关的有二(醉酒、荒宴)。保罗谓凡「行」(prassontes,意「习惯行」)此等事的皆不能承受神的国(加5:21下)。

圣灵之果却有九个(加5:22-23上),「果」是单数字,指一串的果子,共分三类:对己的(仁爱、喜乐、和平),对人的(忍耐、恩慈、良善),对神的(信实,温柔,节制),这都是律法没禁止的(加5:23下)。

2. 属基督耶稣的生命(加5:24-26)

凡属基督耶稣者,是那些将肉体的「邪情」(pathemasin)「私欲」(epithumiais,上文译「情欲」)钉死在十架上,故该能力应无法在信徒的身上作祟(加5:24)。信徒既是凭圣灵得生的人,便当靠之「行事」(stoichomen,意「前进」,军事性词汇,如「操军」,与5:16的「行」是不同字)(加5:25)。而靠圣灵行事者有三方面的表显:

a. 不贪图虚名(如轻看被律法所捆绑的人)。

b. 不互相惹气(贪图虚名更进一步互相惹气)。

c. 不互相嫉妒(惹气的更进一步)。

D. 基督徒的爱心(加6:1-10)

积极方面,基督徒的生命是爱的生命,爱的彰显有五:

1. 挽回弟兄(加6:1)

教会中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偶然、所胜」原文prolemphthei意「突然被占领」),属灵人(被圣灵引导的人,参5:18)应用爱心将他「挽回」(kalertizte,意「修补」,如太4:21译「补网」)。态度有二:

a. 要用温柔的心行之。

b. 要有同情心,因自己也会被引诱,故不可不慎。

2. 互担重担(加6:2-3)

爱心行动另一表现就是互担「重担」(bare,参太20:12同字译「劳苦」;林后4:17作「重」),这样便成就基督的律法(加6:2),因基督的律法乃是爱之律(参加5:14;罗13:8、10)。但骄傲是互担的拦阻,故保罗谓人当有正确的自我评估,否则便是自欺了(加6:3)。

3. 省察己行(加6:4-5)

所以人当常常自省,真正的自察必叫人不自夸,反夸他人(加6:4)。「因为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phortion,喻「责任」;参徒27:10同字译「货物」)」,意说因为各人都应该如此行。

4. 供给施教者(加6:6-8)

另一爱心行动是供给在教会中之施教者(加6:6),这是「种瓜得瓜」的道理(加6:7),人怎样栽种,就怎样收成的道理(加6:8)。

5. 行善不灰心(加6:9-10)

善行如栽种,需假以时日才见果效(收成),故切勿灰心气馁(加6:9)。「机会」(kairon,6:9同字译「时候」)一来,当向众人行善,尤是向信主的人(加6:10,这是互担重担的举例)。

五、结语劝言(加6:11-18)

保罗的结语与全书的内容一般仍是气氛凝重、焦急及带着轻微的气愤,但是从开始至结束时,他仍将读者带至神的恩惠里(加1:3;6:18),只是他未如其它书信那般闲逸收笔,就如J. F. MacArthur言,似乎携信人已在门外等候保罗写完最后一个字,便立刻启程带到加拉太去【注14】。这结束是与众不同的,可分三方面:

A. 亲笔的话(加6:11)

保罗让读者知道,余话是他亲笔之言,非请人代笔,故此他声明用大字标示。此举可能有四意:

1. 保罗有眼疾(如F. Rendall[EGT])。

2. 他用大楷写成,因大楷是正式公告时所用的字体。

3. 全书是保罗的文墨,在重要部分他用大楷,请读者注意那些大楷部分(如J. F. MacArthur)。

4. 他要读者特别留意这结语部分(如W. Ramsay;A. T. Robertson)。

B. 警告的话(加6:12-17)

1. 小心割礼派(加6:12-13)

结束时,保罗仍念念不忘,给予教会有关防备假师傅的最后劝告。从三方面他指出假师傅是:

a. 他们是希图「体面」(euphrosopesai,意「美脸」)的人,故此逼迫教会受割礼(加6:12上)。「体面」可代表外面的礼仪活动,如割礼派所强调的。

b. 他们是怕为十架受苦的人(加6:12下),是懦夫,怕传十架福音会受其它犹太人逼迫,所以传割礼便「进入安全地带」。

c. 他们是虚伪的人(加6:13),自己不守律法,却要教会信徒遵守,又以加入割礼派为荣。

2. 以十架夸口(加6:14-16)

若要夸口,保罗谓他一生就以十架夸口(加6:14上),旋即他给予三个原因以十架为荣:

a. 他已与基督同钉十架,而世界也被钉在十架上(加6:14下),这两个「死亡」成为他一生事奉神的能力。自己的旧生命已死,如今是基督活在他里面(参2:20),对他而言世界已死,不能再引诱他了。

b. 十架给与世人(犹太或外邦)新生命(加6:15),这比任何其它事物更重要。

c. 凡照十架「真理」(karoni意「准则」)而行者,神会将救恩的平安及怜悯赐予他们,也同样赐予神的选民(教会内有甚多信神的犹太人,包括割礼派的人)(加6:16)。

3. 切勿搅扰他(加6:17)

保罗甚愿读者不要再搅扰他(因若有的话,表示他仍未信服福音真理),因为他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stigmata,戳印记号,古代多用在奴仆、罪犯、兵士、战俘等人身上,以示拥有权),表示他是属耶稣的。

C. 祝福的话(加6:18)

临笔结束时,保罗再宣告恩典胜于律法;信心胜于工作,内心胜于外在,这一切都是神的工作。


1M. C. Tenney, Galatians, Eerdmans, 1957, p. 15.

2D. E. Herber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auline Epistles, Moody, 1973, p. 77.

3J. R. W. Stott, Galatians, IVP, 1968, p. 32.

4H. A. Kent, The Freedom of God's Sons, Baker, 1976, p. 44.

5M. J. Mellink, “Cilicia, ”IDB, Abingdon, 1962, p. 628.

6H. A. Kent, p. 55.

7W. Grundmann, “dexios, ”TDNT, Ⅱ, Eerdmons, 1985, p. 38.

8F. F. Bruce, “Acts, ”NIC, Eerdmans, 1954, p. 303.

9F. F. Bruce, “Acts, ”NIC, Eerdmans, 1954, p. 303.

10W. Wiersbe, Bible Exposition Commentary, Ⅰ, Victor, 1989, p. 697.

11W. Barclay, The Letters of Galatians and Ephesians, Westminster, 1976, p. 34.

12A. T. Robertson, “Galatians, ”Word Pictures of the Newtestament, Ⅳ, Broadman, 1931, p. 300.

13W. Ramsay, St. Paul the Traveller and Roman Citizen, Baker, 1966, pp. 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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