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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the world comes to study the Bible

第2章 保罗生平简介

一、序言

保罗是教会史中最神奇的人物,拥有三种文化背景─浓厚渊博的犹太文化、活泼的希腊文化、属灵的基督徒文化;生在一个犹太人口稠密的大数城,而此城又是一个希腊城(徒22:3)。

保罗的父亲是法利赛人,他从小受严格的律法教育(腓3:5;罗9:3;11:1;徒23:6),并在当代最著名之拉比迦玛列门下受教(徒22:3)。他信主以后,这些丰富的背景使他成为一位有力的护教学者,更使他成为有史以来最罕有的神学家。保罗精湛的神学,与他成长过程时所受的影响有莫大的关系。

二、保罗的犹太背景

这位名门贵族出身的犹太人,早期在资深拉比迦玛列门下受教,他的犹太学问超越同辈,使他成为卓越不凡的一代神学宗师,其犹太背景的贡献巨大,兹从三方面讨论之。

A. 法利赛教派家族

保罗生于名门贵族(腓3:5),又是罗马公民(徒16:37;22:25-28),是法利赛人家中的书香子弟(徒23:6),家境不错[1]。他成长在耶路撒冷城(徒22:3上,「长在」原文anatethrammenos,意「父家中长大」),在迦玛列门下「受教」(22:3下,「受教」原文pepaideumenos,意「儿童教育」)。据犹太传统[2],犹太男孩在十五岁便可就读拉比学校[3]。这位迦玛列是当代最著名的拉比,是第一世纪七大拉比之冠,因他对律法之精通被誉为「律法之荣美」,犹太传统谓迦玛列逝世后,律法之荣美也消失[4]。能在迦玛列门下受教,是敬虔法利赛人梦寐以求的荣耀,保罗父母早将他托教于这位拉比,愿他成为杰出的律法师。而保罗本身又好学不倦,以致成绩超越同侪(加1:14);他又严谨遵守律法,就律法之义说,无可指摘(腓3:6)。保罗对律法有极深的认识,使他后来在解释律法之功用、目的及意义时,显出独到、精辟、准确的见解。

B. 精通旧约圣言

犹太人是一神教的民族(参罗3:30;加3:20),坚拒异教或偶像崇拜(参西2:8;林前10:14、21)或外邦人之不敬不虔的行为(参罗1:26),这一切皆源自他们对旧约圣言的尊崇,保罗也不例外。从保罗的书信中,他引用旧约共九十三次,摩西五经、王下、伯、诗、箴、赛、耶、结、何、珥、哈、玛等皆被他引用过[5],可见保罗的思想浸淫了旧约的精髓[6]。他对旧约有绝对的信靠,称之为「圣经」(罗1:2;15:4)、「神的圣言」(罗3:2)、神默示的话(提后3:16),或「律法与先知书」(罗3:21)、「律例」(西2:14)、「律法」(林前14:21,此言引自赛28:11-12)。无论在证明某要点上(如罗3:10-18),或作举例(如罗2:24)或作说明(如罗10:2-8),他皆以旧约为依据,并称旧约是为「现代人」写的,能带给人忍耐、安慰和盼望(参罗15:4),可见保罗对旧约有无上的尊敬。

此外,保罗亦精通犹太人的释经法(虽然他信主后修改此法)[7],亦即活用神的圣言,诸如将旧约的故事找出类表的属灵意义来(参加4:22-27),或活译旧约圣言(如加4:28-31),或作自问自答的对话(如罗3:1-9)[8]。因为他对旧约的纯熟,所以找到的一些旧约警告、预言亦适合于新约教会来应用(如罗9:25-26,即何1:10;2:23)。也因旧约多处的预言在新约时已应验,因此保罗对旧约应用自如。

C. 热心事奉神

综合徒22:3;加1:14;腓3:6所记载,保罗在归主前极热心事奉神。查「热心」一词,原文zelotes(中译奋锐党之「奋锐」),可指心态上的努力或宗教生活表现的狂热。在保罗的生命中,这股热心来自对律法的热爱与尊敬。他是位维护律法精义的拉比,举凡对律法不虔不敬的举动,便视如毒物、亵渎神,务将之除尽而后快。此般舍命维护「法纪」的精神,深植在犹太人爱国爱神与爱律法的民族命脉里。故K. Haacker分析得极正确,他说「热心」一词非指心理上的狂热,而是神学上的狂烈感情,这狂热心态与两约间之玛喀比家族及奋锐党的表现全无异样。如杀死与摩押女子行淫的以色列人领袖非尼哈(民25:6-8),正是这种狂热的表现,他的模式(prototype)成为后来玛喀比家族之马提亚的样式,故马提亚也拿起刀来,杀死那跪拜希腊神像的族人(参玛书上卷2:26、54;玛四卷18:12),而马提亚又成为奋锐党的模样。他们视此行为带给国家一种代赎的功效(atoning effect)(参民25:13),因他们是「替天行道」,代替神将异教徒正法,必带给国家兴旺促使弥赛亚国度早日实现[9]。因此保罗也秉承此种护守律法的大无畏精神,看见教会传一个死而复活的耶稣,立即抱着「除恶务尽」的心态,向教会进行大清算。

教会大遭逼迫的导火线在于司提反的证道事件(徒6:14),因他的信息被视为对圣殿、圣言大不敬(据犹太传统,犹太教有三大柱石:一是圣殿,二是圣言,三是义行)[10],当时这位从撒买派(shammai)受训的保罗愈听愈觉不妥[11],怒气填膺,觉得教会与律法水火不容,不能同时共存,遂赞成杀死司提反(徒7:60;26:10;申17:5-7)。事前他已听闻基督徒传讲「被钉死的耶稣」是复活的弥赛亚(如徒5:30;10:39;13:29;彼前2:24),此点对他来说是「大逆不道」,因为犹太教认为凡被挂在木头上的,皆是被咒诅的(参申21:23),故耶稣不可能是弥赛亚,而基督徒公开且光明正大地到处传讲耶稣是弥赛亚,对保罗来说是极侮辱、亵渎神之举[12],又从司提反口中亲耳听及,更是怒火中烧,遂展开一连串的「暴行」。

三、保罗的希腊背景

保罗所出生的大数城原是希腊城,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已是个知名城市,并为军事据点,向波斯国挑衅。在西流古朝代时,大数成为基利家省的省府。西流古大肆改革城中设备并推行希腊文化,使之成为一个颇有文风的省城,城中设有国立大学,在哲学家Athenodorus(主前74年-主后7年,奥古士督的受业专师),Nestor及Cicero(主前51年)的领导下,大数城成为斯多亚派的学术中心,并赢取了「小亚细亚的雅典」的雅号[13]。直至保罗时代,大数城拥有百多年的希腊文化。保罗的正规教育虽在耶路撒冷,但他亦是个通晓希腊文哲的犹太人,在他的著作中,足见他对希腊的词汇举例、文艺修辞、斯多亚的哲学辩证技巧等运用自如。一些新约书名的词汇,如「奥秘」、「灵」、「魂」、「肉体」、「良心」、「论断」、「救赎」、「称义」、「应许」、「台前」、「一台戏」、「智慧」、「知识」、「较力」、「奖赏」、「弃绝」、「冠冕」、「肢体」、「帐棚」、「血气」、「献上」、「夸口」、「用脚踢刺」等不赘,皆充斥希腊文化的语气。M. Hengel谓犹太史家约瑟夫是位精通两希(希伯来、希腊)语文的人物,而在新约时代,几乎所有拉比学生皆是「两希文化」娴熟的人[14]。保罗受希腊文化的影响着实不浅,在他的讲道里也有引用希腊哲人的思潮(如徒17:28引用Aratus之Phainomena的句语;林前15:33引用Menander),他也惯用七十士译本的旧约。

四、保罗的基督徒背景

A. 在大马色路上前

保罗是个严谨遵守律法的法利赛人(腓3:5-6),每一个法利赛人追求以遵守律法为称义的依归(称义即蒙神悦纳,参罗9:31上;10:3下)。但在追求律法的义这经历上,保罗所遇难题重重,因为他发现生命中有另一律左右他而不能成事,此一点在罗7:1-25有详细的论述。

据大部分学者的意见,罗7:1-6是保罗以基督徒的身分说话,这是没有根据的。罗7:7-25却引起不同的见解,归纳有二[15]

1. 有说罗7:7-25是形容世人(信与不信包括在内),在罪的权势下痛苦挣扎的情况(如W. G. Kummel;P. Althaus;G. Bornkamm;R. Schnackenburg)。

2. 有说罗7:7-25是形容保罗自身的经历,但在细节上却分为两说。有说罗7:7-13是保罗信主前的经验,罗7:14-25却是信主后的经历(如Longenecker;Murray;Packer;Cranfield;Barrett;Nunn;鲍会园;冯荫坤);有说罗7:7-25全是保罗信主前的经验(如Davies;Gundry;Kummel;S. Kim;Moo)。

此外,从另一角度再省思本段的争论,按题材看来,罗7:7-13明显地表达律法的功用(律法惹动罪),罗7:14-24却指出人性的罪性(律法显出罪性)。这罪性在全人类中是个现实问题,即是「我在亚当里」的问题,不管他是基督徒或非基督徒,这是个「人在亚当里」的实际经历,正如罗7:21的发现是全人类的发现,罗7:24的呼喊是人类的呼喊。惟一解决之法却在罗7:25里,这正是保罗加插此段的目的,这是一个「在基督里」的人才能发现的得胜诀窍。

B. 在大马色路上时

保罗捧着大祭司的文书长途跋涉前往,由耶路撒冷至150哩外的大马色,欲逮捕躲藏在该城的信徒,途中突见异象,有大光向他照着,又有声音向他说:「扫罗、扫罗,你为什么逼迫我?」(徒9:4)「你用脚踢刺是难的」(徒26:14)。「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稣」(徒9:5;26:15)。

这三句「宣言」分别充斥着新约神学的含义:

1. 「你为什么逼迫我」

保罗逼迫的对象是信徒,但主竟将之作逼迫「我」,原来主视信徒与他确有同一身体的关系。这个同一身体正是「教会的观念」,是教会神学的核心要点,在保罗的书信中便清楚介绍,因为此言深入保罗的印象里。

2. 「你用脚踢刺是难的」有下列四种解释─

a. 「刺」指律法,表示保罗永不能抗拒律法的控诉(如罗7:9,代表人J. A. Findlay)。

b. 「刺」指基督教,表示保罗不能反对基督教、肆无忌惮地逼迫教会(如徒26:14-18,代表人C. H. Dodd)。

c. 「刺」指保罗的良心,表示他不能违背良心的控告(如听了司提反辩道后,他的良心给予他严苛的责备,代表人A. T. Robertson)。

d. 全句是当时流行的希腊俗语,意指不能抗拒神明(此处暗示保罗不能抵抗神的代表人R. N. Longenecker;W. G. Kummel;J. Munck等);此说近年来获得最大的支持。

3. 「我就是你所逼迫的耶稣」

耶稣的名声早已传遍巴勒斯坦(参太4:25),再且耶稣的死更是件惊天动地的大新闻。保罗没有理由不知道他的名字,只是认为耶稣是位偏激的人,如主前4年的丢大(徒5:36),或主后6年的犹大(徒5:37)。但司提反事件给他思想上极大的冲击,此外各地信徒为耶稣「从容就义」的大无畏精神,使他有不少的省思,故在大马色路上突见大光,他顿觉是神明显现,原来这位神明就是耶稣,所以在听觉、视觉上,保罗感觉到神的显现,他惊然俯伏下来,不知所措,向这位「主」询问「我当作什么」(徒22:10),正如在五旬节圣灵降临日,那些犹太人对彼得讲道的回应(徒2:37);又像之后在腓立比监牢内,狱卒向保罗所发生的问题(徒16:30)。在大马色城里,三天「不看不吃不喝」给予保罗仔细「重整」他的神学思想。

这三天是保罗生命中最重要的三天,因他决心放弃一切,奉献自己生命给主使用,表示对逼害教会的忏悔,如E. F. Harrison言:「保罗对主的降服,与众多他人之改变刚好相反,别人多是由内而外的改变,而保罗却是由外而内」[16]。这种重生的经验,保罗自称为「未到产期而生的人」(ektromati,意「早产」林前15:8),似乎他以此字表示自己归主的经过有点与众不同。三天后,他便从教会的逼害者转变成教会的辩护者,主的军队里多了一名精兵。

C. 外邦人的使徒

据罗11:13及加2:8所记,保罗被称为「外邦人的使徒」。「使徒」(apostolos,意「差遣」)本是用在十二使徒身上(如可6:30),强调有主的差遣使命,可是在新约时代,不少人也被称为「使徒」,如耶稣之弟雅各(加1:19),安多尼古及犹尼亚(罗16:7)、西拉(徒17:10;帖前2:6)、巴拿巴及保罗(徒14:4、14)。

保罗归主时,蒙主差派往外邦人中传福音(徒9:15;加1:15-16)。神特别拣选保罗,是为了使用他叫外邦人蒙恩,也藉他激励犹太人思考接受耶稣为弥赛亚(罗11:13-15)。在保罗的书信中,他极尊重使徒的职分,并视使徒的恩赐是新约教会成立的关键(弗2:20)。在列出教会职分时,他往往将使徒之职置于各恩赐职位之首(林前12:28;弗4:11)。据新约圣经所示,使徒之位分是由神的拣选、差遣及见证主之复活(徒1:22;林前9:1),这是个有权柄的位分,非常人所有。故当使徒们去世后,这职分也就不用保留(因已没有亲睹主复活的人了),因使徒的位分是为教会建立而有的。

据太10:40记,「凡接待你们就是接待我的人」,他们有权代表主做宣判(参太10:14;可6:11)。作主使徒的一项极重要的工作乃是「传道」(keryx,提前2:7;提后1:11),而神赐与他们能力行各样神迹奇事,这些异能称为使徒的「记号」(semeia,中译「凭据」,林后12:12;另参罗15:18;加3:5)。保罗对自己的使徒「权柄」(exousia,林后10:8;13:10)极为敏锐,他视这权柄是与真理传授(kerygma)有关的(参加2:11-17),而主是差遣者、是真理的化身,所以使徒的权柄源自主,而其职责是向主负责。

作为主的使徒,保罗明白他是神给予世人启示所使用的器皿,正如罗16:25-26所言:「惟有神能照我所传的福音和所讲的耶稣基督,并照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坚固你们的心。这奥秘如今显明出来,而且按着永生神的命,藉众先知的书指示万国的民,使他们信服真道」。查「奥秘」一字在保罗笔下已成为「启示」或「福音」的同义词(参弗6:19)[17]。故此作为主的使徒,不管对自己同胞或对外邦人,保罗竭力劳苦,不以性命为念,务要完成从主所领受的,证明神恩惠的福音(徒20:24)。

 


[1]W. D. Davies, “The Apostolic Age and the life of Paul, ”Peakes Commentary of the Bible, ed. H. H. Rowley, M. Black, 1967, p. 873.

[2]Pirqe Aboth5:21.

[3]Kim上引书35页。

[4]Mishnah Sotah9:15;W. J. Conybeare&J. S. Howson, TheLife&Epistles of Paul, Scribner, 1899, 1:57.

[5]E. E. Ellis, Paul's Use of the Old Testament, Baker, 1981, pp. 156~185列出这93节。

[6]H. A. A. Kent, St. Paul and Mystery Religions, London, 1913, pp. 154~60.

[7]E. E. Ellis上引书38页。

[8]详参上引书38~76页。

[9]W. R. Farmer, Maccabees, Zealots and Josephus, Doubleday, 1956, pp. 171~178, F. F. Bruce, New Testement History, Doubleday, 1972, pp. 88~89.

[10]Pirqe Aboth1:2.

[11]J. Neusner, The Rabbinic Traditions About the PhariseesBefore70, 1971, pp. 341~376.

[12]F. F. Bruce上引书228页。

[13]E. M. Blaiklock, "Tarsus, "EPBE, V, Eerdmans, 1978, p. 602.

[14]Martin Hengel, Between Jesus and Paul, Fortress, 1983, p. 7。

[15]详研参马有藻着,《罗马人的福音─罗马书原文诠释》,华训,2001,182~193页。

[16]E. F. Harrison, Interpreting Acts, Zondervan, 1985, p. 148。

[17]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ment, Eerdmans, 1975, p.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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