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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保罗的余事(二)保罗在该撒利亚(徒23:12-26:32)

一、序言

神在夜间给予保罗无限的安慰(徒23:11),但反对者却「夙夜匪懈」地计谋杀害他(徒23:12),可见反对福音的人,是何等地狂热。

从12节起,路加记述保罗在发生一连串的事件后,终在该撒利亚被禁囚二年之久。神虽然应许保罗在罗马为祂作见证(徒23:11),却没有预告在该撒利亚会有这段插曲。不过既有神的应许,路上必有他的同在,这是信徒的保证。

二、第九天:从耶路撒冷至该撒利亚(徒23:12-35)

A. 杀害保罗之计谋(徒23:12-22)

1. 计谋约定(徒23:12-15)

在公会的审讯时,保罗利用他们不同的神学立场,而使会议瓦解,但反对保罗者并不因此罢休。

当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将保罗除灭,愿神取去他们的性命(「不吃喝」之誓)150。他们计划在下次公会提押并审问保罗时,在半途突施狙击。

他们不怕引起公会成员之对立,他们也认为大祭司会允准,因他的双手沾满别人的血。这四十人联同出此毒计,因为他们知道在公会内或透过合法之途径不能定保罗死刑(与耶稣之案件般)151(近代学者如Sch1atter、Jeremias、Brandon等,视这批人必是奋锐党无异,虽然奋锐党与公会的人在目标上大不相同,但为了除去共同仇敌,他们可能成为朋友【参撒都该、法利赛及希律党因耶稣事故而成为朋友】)。

2. 计谋外泄(徒23:16-22)

神在前一个晚上已向保罗保证,他必能在罗马作见证(徒23:11),故这四十人的毒计终不得逞。作者记述保罗的外甥是破坏犹太人毒计之人,但他未解释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对保罗者的计谋(立誓人数这么多,难免秘密外泄)152。他只记载此人颇有胆量地向保罗告密(徒23:16-17),如此辗转相传,百夫长及千夫长皆晓得。千夫长颇为聪明,他即时连夜秘密护送保罗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犹太人更可爱。

B. 第九天:保罗被解往该撒利亚(徒23:23-35)

1. 文书拟就(徒23:23-30)

保罗受四百七十兵士及两个百夫长的护送,在夜色的遮掩下(亥时即晚上九时),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的该撒利亚巡抚腓力斯衙门(徒23:23-24)。千夫长作事谨慎妥善,计划周详,他照罗马律例所规定先拟就文书,解释罪犯押解到来的始由。罗马律例要求属下的官长若将「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级时,必须有公函记述始末及因由153

24节的「牲口」是复数字,可能(1)为装备行李用;(2)为接力用;(3)为保罗与被锁的兵士用;(4)为保罗的朋友用(如路加、亚里达古,参27:2)154。公文书中有数点与事实不太相符,千夫长有点高举自己的才干,而有关自己非法禁锢保罗则只字不提。如:(1)「我得知他是罗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来」(徒23: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但也表示保罗的清白(徒23:29)。先前18章14-15节的迦流与后来的非斯都及亚基帕皆表示同感(参26:31-32),亦透露给读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丢吕西亚」。

2. 护送成功(徒23:31-35)

在夜色掩护下,他们来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底,是犹太地与撒玛利亚的边界城,此城是大希律为纪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罗马时代,此乃该撒利亚与耶路撒冷间的兵士中途站(徒23:31)。翌日,余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马兵继续护送,步兵则折回耶路撒冷(徒23:32)。

不久他们来到该撒利亚,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后(AD44,12:23),罗马政府将巴勒斯坦划分为一省分,政制改为总督制(procurator或governor),督府设在该撒利亚。此时总督(中译「巡抚」)为腓力斯(Fe1ix,AD52-60),他是罗马在犹太之第二任巡抚,在任八年,全名为Antonius Fe1ix。他本为革老丢之母Antonia的奴仆,后蒙革老丢赐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为己名。主后四八年,奉派为撒玛利亚的副巡抚;五二年,巡抚库马纳Cumanus失职,腓力斯被调升为正巡抚。故保罗说,「他在这国里断事多年」(参24:10)。

腓力斯先后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详,第二任为Antony&C1eopatra的孙女,第三任为希律安提帕一世(徒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两哥哥:亚基帕二世(徒25:13)及Drusus(夭折)及两个姊姊,百尼基(徒25:13)和Marianne。土西拉情夫为Emesa王Azizus,因这土王势力不及巡抚,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罗马史家塔西图(Tacitus)说腓力斯的权力像土王,头脑如奴仆(Histories,5:9)155。约瑟夫记载他组织暗杀党,将国内异己的文武官员逐一杀害。在他统治下,巴勒斯坦暴民充斥,终于引爆「犹太人反叛罗马的暴乱」[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罗的籍贯(徒23:34),他不敢贸然行事,待告他的人来到,才进行审讯,遂将他押禁在「希律衙门」里,那是巡抚的住宅(徒23:35),正应验亚迦布不久前的预言(参21:11)。

三、保罗在腓力斯前(徒24:1-23)

A. 帖土罗控告(徒24:1-9)

保罗在该撒利亚安顿五天后,即第十二天(参24:11),亚拿尼亚带著长老和一个「辩士」(rhetros,意「善言者」,此字在新约中仅在此出现,在蒲草文献中这字意「律师」、「中保」)名帖土罗,前来控告保罗(徒24:1)。帖土罗是拉丁名,拉丁文是罗马语文,有学者推测他是公会专用的罗马法律顾问156。他的开场白是一大堆客套语(徒24:3-4),如犹太地「大享平安」,犹太国的弊病「得以更正」、「满心感谢」等(其实是刚刚相反),马屁拍完,帖土罗立即在三方面指控保罗的罪行:

1. 保罗如瘟疫般,普天下犹太人生乱(「生乱」一字在路加福音23章19节是用作政治性的暴乱)。罗马史学家Sherwin White谓巴勒斯坦的各巡抚,鲜因宗教缘故将人处死,故帖土罗的重点放在政治因素上,以期腓力斯定保罗死罪157。帖土罗的夸言委实厉害(徒24:5)。

2. 保罗是拿撒勒教党的一个头目(徒24:5,「头目」[ring1eader)即领导人,意「龙头大哥」;而「教党」这字在新约时期意「异端」)。第二点控告意指拿撒勒教党是犹太教的叛党,是犹太教的异端,不该让它存在。

3. 保罗是圣殿的污秽者(徒24:6),此点罗马政府也承认,因为他们也严禁罗马本国公民进入圣殿的以色列人院内,违者死罪。

帖土罗的控词博得众人在旁高声阿们(徒24:9),他这三方面的控告若有证据,保罗将是死路一条。

B. 保罗分诉(三)(徒24:10-21)

1. 控告不合情理与事实(徒24:10-13)

帖土罗控词完毕,巡抚让保罗答辩(徒24:10上)。保罗亦很有礼貌地发言(徒24:10下),这是他在全书中的第六讲。保罗从两方面回答帖土罗的控诉,他指出自外返来迄今只有十二日(五天等候他们到来,24:1;实际在耶路撒冷只有七日),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他无从发起什么「鼓动普天下众犹太人生乱」的行径(徒24:11);再且,控方无证人可指证保罗曾犯了鼓动人作乱(徒24:12-13),所以控方的言词实在无可立足,毫无根据,且不合情理与事实。保罗只简单地用「情理不合」及「证人全无」(连假见证也没有),便推翻了帖土罗凌厉无比的控诉。

2. 受审乃为复活的道理(徒24:14-21)

至于信仰方面,保罗宣称那被「称为异端的道」(徒24:14)完全合乎犹太人的信仰(律法和先知所记载的),是犹太人从祖宗以来皆信奉的,靠此犹太人才有盼望,也是世人复活的盼望(参但12:2)。保罗用「道」字代替帖土罗用「教党」一词,因后者的字词带破坏性,而「道」字则是人生观的代表,因罗马人也常谈人生观的问题(如辛尼加Seneca、普勒他格P1utarch),而且保罗称这道是「复活之道」(徒24:15、21),那是公会(一半以上之人)也承认的信仰。

作者的记录似乎是摘要式的,相信保罗在此必定指出以色列的盼望是由弥赛亚而来(参路24:44-46),就因这盼望,保罗续说他从各地为自己本国人的需要,将周济穷人之募捐带回(徒24:17),后来在圣殿按律法之要求交上供献之物时(可指一种感恩祭)158,已经「洁净了」(徒24:18上),旋即被拿捕,并无「喧嚷」、「聚众」的事(徒24:18下)。弦外之音乃是,他的被捕是冤枉无凭据的,是被从亚西亚来的人所诬告的。

C. 腓力斯押判(徒24:22-23)

控告保罗者对保罗的辩白无话可说,因他们自知理亏,不敢发言。据学者R. P. C. Hanson谓,这篇辩论保罗本准备向公会解释,只是他们二派人彼此争闹起来,以致未能续讲下去(徒23:6)159。众人定睛在腓力斯身上,看他如何判决。腓力斯颇具临阵不乱的风度,他心中觉得保罗是无罪的(故有下文的宽待,彼拉多对耶稣亦有同样的定论),但惧于犹太人的势力与群情汹涌,他便「支吾」(aneba1eto,意「说不出来」,喻「推搪」)他们,又将决定此事的时间压后,待吕西亚来到才作判断(徒24:22)。吕西亚是此事的目击证人,其证词是助解这案件的有力因素,因此保罗只被软禁(罗马公民的一项优待),却备受此地信(徒如腓利一家,参21:8-14)款待(徒24:23),犹太人也等不及吕西亚的到来便回去了。记录上吕西亚似未出现,因此保罗的案件遂成了「无头公案」。

22节的首句「腓力斯本是详细晓得这道」,引起不少学者臆测此言究有何意?A. T. Robertson谓「详细晓得」是句比较式的词汇,其一意义可能是指腓力斯晓得这道超过众人所知道160

四、保罗在腓力斯夫妇前(徒24:24-27)

A. 保罗分诉(四)(徒24:24-25)

数天后,腓力斯接了夫人土西拉来到该撒利亚(可能腓力斯离开该撒利亚一阵,如此也许解释了控告保罗的犹太人亦回家去)161

土西拉为希律亚基帕一世(即12:1的希律)最小的女儿,也是希律亚基帕二世(即25:13的希律亚基帕)之妹。据约瑟夫记(古史,20:7:1-2),土西拉本是敍利亚之北一小国Emesa国王Azizus的情妇,当时她只有十五岁,后来经魔术师Atomos之怂恿后(腓力斯主使)嫁给腓力斯,成为他第三任夫人(有些新约版本[Western text)在此处说土西拉欲会晤保罗,听他有何涉及犹太人信仰的论解)(徒25:24)。

在此二人面前,保罗讲解「公义」(腓力斯的朝政全无公义可言)、「节制」(腓力斯夫妇淫欲全无节制可言,腓力斯曾结婚三次;土西拉也放弃其情夫,改嫁腓力斯)及「将来审判」(此点使腓力斯恐惧不已,急忙将保罗遣走,24:25)。

B. 腓力斯押判(徒24:26-27)

腓力斯本是贪婪无厌、生活放荡的人,在17节他听说保罗将各地周济犹太人的捐款汇集起来,故他指望保罗的友人能以赎金换取保罗的自由,便常召见保罗谈论(徒24:26)。约瑟夫谓当时的巡抚常受贿赂,如非斯都的接棒人亚勒比努(A1binus)更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赂(战史,2:14:1)。I. H. Marsha11谓罗马律法禁止官员受贿,但很难执行162。非斯都的贪念,竟成为神为保罗开了向罗马官员作见证的门,可见神是满有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这期间,腓力斯的政绩每况愈下。在巴勒斯坦地,犹太人与外邦人互相倾轧,在省府的该撒利亚尤甚,结果尼禄该撒于主后五九至六0年间,将腓力斯召回罗马。腓力斯幸得其弟巴拉斯在王面前力保无辜,否则腓力斯必受尼禄贬逐(约瑟夫,古史,20:8:9)。这两年来,腓力斯为了讨好犹太人,将保罗仍羁留在监里。腓力斯没将保罗定罪,此举乃证明保罗是清白的。

不少学者认为在这二年内,路加搜集其福音书的资料并书就路加福音163。路加福音的受书人为「提阿非罗」大人,今使徒行传中大人一词不见了,可能提阿非罗已成了基督徒,路加从他口中获得甚多撰著使徒行传的资料。

五、保罗在非斯都前(徒25:1-12)

A. 犹太人央求(徒25:1-5)

腓力斯的劣迹引起犹太人向该撒投诉,结果他被召回罗马,替代他的乃是非斯都,时为六0年(他在六十二年时被亚勒比努替代)。

「非斯都」是罗马名字,他的身世历史记录不多,只知他颇维护罗马律法的公正,对人、对事有正义感(参25:16),保罗对他颇为尊敬(参26:26)。

罗马律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成,所以他上任不久,便赴耶路撒冷视圣灵的轨迹-使徒行传诠释192察民情(徒25:1),犹太人亦趁新官上任时向他控告保罗(徒25:2)。路加记这批控告者的成员有「祭司长们」(复数)和「犹太人的首领」(首领即公会内的撒都该份子),他们获得全城犹太人的支持(参25:24),故大胆向非斯都央求,押解保罗前来耶路撒冷上堂受审,其实他们意要在半路埋伏杀害他(徒25:3),非斯都的回答,正显出他是位严明公正的巡抚(徒25:4-5)。

B. 非斯都开庭(徒25:6-7)

非斯都在耶路撒冷「十天、八天」(反映出路加务使其「保罗行传」尽量准确)164,他一回到该撒利亚便开庭审讯,他是一位严明清廉的巡抚,作事敏捷、公道,与腓力斯有天壤之别,可惜只任巡抚职二年便去世165

C. 保罗分诉(五)(徒25:8-12)

1. 没有犯法(徒25:8)

在许多控告人面前,保罗深信神与他同在,他也未离开真理,于是勇敢提出分诉,这是他第五次分诉,要点可分二方面:他没有犯法,并伸张其公民权利。

路加不再赘述犹太人的无理控词,亦无详记保罗反驳的辩论,只略敍保罗的分诉没有干犯犹太人律法、圣殿或罗马人的律法。法要求,新上任的巡抚需将前任巡抚未尽之案件尽早完怜悯,不仅对犹太人如此,对其他人亦同样怜悯。

2. 上诉该撒(徒25:9-12)

非斯都明知在罗马律法看来,保罗无罪。按罗马律法,凡不能证实的控诉都不能成立,需即时释放。只是他不愿刚上任便与犹太人产生不和谐关系,宁将保罗押至耶路撒冷,在公会面前审断他(徒25:9)。

保罗亦知公会欲除去他而后快,在该撒利亚的这二年里,在狱中反复思想,他知道只有上诉该撒才可以脱离犹太人的陷害与无理的控告。自罗马于主前五0九年采用Va1erian 1aw后,罗马公民便拥有上诉该撒的权利,起初此权利只限于罗马城的公民,后来在新约时代扩展至整个罗马帝国的公民。

「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11o)是一句法律名词,公民一呼叫此言,一切案件都要呈在该撒面前166,非斯都与他的参谋商议后便答应保罗的请求(徒25:12)。非斯都的允准亦有神的恩典在其中,因若他宣布保罗无罪释放,保罗便会终日备受犹太人诡计的陷害,而至永无宁日。此时的该撒是尼禄(AD54—68,他于主后六八年六月八日死于非命)。那时他对基督教还未抱敌对的态度,原因是他的老师辛尼加(Seneca)给他忠告,且御林军统帅Afranius Burrus亦在军政上忠心耿耿,故他的心情开朗温和,他性情上变劣是在他生命最后五年才开始167

六、保罗在亚基帕兄妹前(徒25:13-26:23)

A. 背景报导(徒25:13-22)

非斯都正在拟定如何将保罗押送该撒时,亚基帕与其妹百尼基(土西拉之妹)来到该撒利亚看望新总督非斯都(徒25:13)。这亚基帕乃12章1节希律亚基帕一世之子,史称亚基帕二世(AD27-100)。

当他的父亲被神击毙时(徒12:23,AD44),亚基帕二世只十七岁,在罗马城革老丢家中受抚养。主后五二年时,他的叔父(又名希律硕士撒[Herod of Cha1cis】,即大马色西南之硕士撒王。他娶了自己的甥女,亦即亚基帕二世之妹百尼基)逝世,革老丢便将硕士撒的Cha1cis地给亚基帕二世,翌年封他为犹太地之王。因此他便离开罗马来该撒利亚上任,那时年仅三十岁。其妹百尼基因夫希律硕士撒早逝,便搬至罗马与兄亚基帕二世一起。百尼基在罗马时已到处闹桃色绯闻,如与该撒维斯帕先(Vespasian)之子提多及非斯都有染,又与大哥亚基帕二世乱伦(后来在AD70提多攻陷耶路撒冷后,她便作了提多的公开情妇),不久嫁给基利家省长Po1emo为妻,转瞬间又与丈夫分居,重回兄长亚基帕二世处,今次与乃兄同来看望非斯都。亚基帕一世另有一女名土西拉(嫁给巡抚腓力斯),百尼基与她是姊妹168

在该撒利亚,非斯都向亚基帕报告最近政绩,及自己在保罗案件上鼎力维护罗马律法的正直(徒25:16)与保罗的清白(徒25:18),只是他坦诚自认无法处理保罗的处境(徒25:19-21),因为保罗的案件是宗教性非政治性(徒25:19),便不属他的管辖范围。他的报告引起了亚基帕的兴趣(或被捧而起飘飘然之感),故亚基帕便想审问保罗一番。非斯都一听,正中下怀(徒25:22)。

B. 开庭审讯(徒25:23-27)

亚基帕兄妹二人来到后翌日,非斯都立即开庭审讯这位「著名」的囚犯。那时亚基帕、百尼基「大张威势」(phantasia,英文字fantasy,意「怪诞」、「离奇」由此而出)而来。此人穿上朝服(参12:21),并有「众千夫长」(约瑟夫记在该撒利亚共有五千兵士,故可能有五个千夫长,战史,1:21:5)及城中的尊贵人(徒25:23),相信并有仪仗队随行,显赫非凡。非斯都在众人面前将保罗的案件简述,并宣布个人的意决及保罗的请愿(徒25:24-25),但因缺乏解送囚犯的奏章,故希望亚基帕能助他决定(徒25:26-27)。

罗马律法史家Sherwin White谓,保罗的案件拖延甚久,乃是因控告者以政治名义指控保罗所作的抵触了罗马律法,故巴勒斯坦的巡抚不轻易放过他。

然而在审讯的过程中,所有指控的证据皆为宗教性质,所以他们极为困惑,不知如何是好,因此一而再地押后审决此事169

C. 保罗分诉(六)(徒26:1-29)

1. 向亚基帕(徒26:1-23)

(1)悔改前(徒26:1-12)

①热心律法,人人知晓(徒26:1-7上)

这次保罗在罗马官长前的分诉,是他一生中(照圣经记录言)最后一次。此次控诉人不在场,保罗亦不需逐点反驳,他趁此机会为神作见证,这正是他常提及「得时不得时务要传道」的原则(参提后4:2)。逭段分诉皆以「王阿」一词为分段指引。

保罗先恭维亚基帕一番,更称赞他熟悉犹太人的规矩(徒26:2-3)。亚基帕虽在罗马受教育,但他为了在巴勒斯坦执政,定必熟读犹太人的风俗文化才前往。按约瑟夫言,亚基帕是位文学家,曾书就(出版)六十二封书札,内容显示他极熟识犹太人的历史(战史,Vita,364)。

保罗将自己的身世、教育背景向亚基帕历历陈说,尤强调他本是犹太教的狂热分子,与所有犹太人的宗教信仰一样(徒26:4-7上)。

保罗此举将自己与全国犹太人的宗教背景并列,以示他不是亵渎律法、干犯罗马的人。

②迫害教会,不遗余力(徒26:7下-12)

保罗表示他现今受审乃是为了「复活之道」。他本来极力反对,并迫害那些相信耶稣复活的人,从耶路撒冷一直追到大马色,不遗余力。10节的「出名定案」(katenegkapsephon,意「投石子」,古希腊人以之为投票用,有投黑石,无罪投白石[参启2:17】一词,可推想保罗以前是公会的一员。保罗此举摆明他过去也是犹太首领,并且是罗马政权承认与授权的,在座的不少听众还记得保罗过去的毒辣手段。

(2)悔改时(徒26:13-18)

在使徒行传里三次分诉时,保罗皆见证他如何蒙召,此处与上文不同的,乃是保罗谓是天上的异象(荣光)说服他,天上的声音对他说,他不能用脚踢刺(徒26:14)。「用脚踢刺」是一句农学词汇,用来描述牛在耕地时主人在后面用长刺引导它,每次牛离开正轨,主人便刺它一次,使它走上正途,牛总不能违背主人旨意。保罗以此指出他如牛般不能脱离神的指使,作「执事与见证」(徒26:16),使犹太与外邦脱离撒但权势,得蒙赦罪的恩典,与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26:18)。

「以脚踢刺」在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有说「刺」是「良心」,表示人不能违背良心抵挡神(如Phi1o、F. F. Bruce);有说「刺」是指「神明」,人不圣灵的轨迹-使徒行传诠释198能抵抗神明(如Euripides[希腊哲士]);有说「刺」是指「律法」,人不能违反律法(如犹太教);有说「刺」是指「命运」,人不能反对命运(如I. H. Marsha11);有说是指[神的旨意」,表示人不能抵挡神的安排(如R. B. Rackham)。此言本是一句当时流行的俚语,表示人是不能反抗上天之引导的。保罗运用此言时,面对著亚基帕,亚基帕显然明白此俗语之意义。

(3)悔改后(徒26:19-23)

①天上异象,没有违背(徒26:19-20)

保罗强调他蒙天上异象的感召,故没有「违背」(apeithes,意「悖逆」,参路1:17;26:19),所以他在大马色、耶路撒冷,犹太全地以及外邦各处为主作见证,劝人悔改归正(应验1:8的纲要)。

②今日光景,蒙神帮助(徒26:21-23)

保罗一再强调神在他生命中所行的「保守」(「帮助」epikourias,原意「盟友」,喻「保守」),并他所传讲的与旧约经典完全一致(徒26:22),而旧约的中心就是基督须受害与必复活(参24:14-15)。

保罗称这中心为「光明的道」(在别处称为「福音」,即「救世的道」,13:26;「主的正道」,13:10;「主的道」,13:12、49,19:10;「神的道」,13:5、7、44、46,17:13,18:11;「赦罪的道」13:38;「神国的道」,20:25,28:23;「恩惠的道」,20:32;「耶稣基督的道」,24:24),这道是不分种族的,犹太与外邦同样需要(徒26:23)。

23节是一节重要经文,福音的核心尽在言中,与哥林多前书15章3-4节有异曲同工之妙,每点细节皆可在旧约以赛亚书49章6节、52章13节-53章12节及诗篇16篇8-11节等,找到相对神学思想170,是新约神学著名经文之一。

2. 向非斯都(徒26:24-26)

保罗的分诉骤然给非斯都中断。本来保罗对著亚基帕发言,但非斯都显然越听越不耐烦,尤其对犹太人的宗教信仰更无兴趣,大声呼叫保罗「癫狂了」(maine,意「怒吼」,喻「疯狂」,参约12:20,形容被鬼附;罗12:15;林前14:23)。他的大「学问」(grammata,此字在保罗词汇中多指对旧约方面的知识)使他更「癫狂」(manican意「发狂」,此字在新约仅此处出现,英文maniac,意「乱性」、「狂性」由此而出)了,显然非斯都也认为保罗对律法与先知内容的精髓有极精辟的见解。保罗辩说他不是癫狂,只是说真实话(徒26:25),随即续说王亦知晓他所说的,故不是信口雌黄之言,再且他所作所为(亦即按基督教信仰)皆光明磊落之事,非见不得人的。

3. 向亚基帕(徒26:27-29)

保罗回答完非斯都的「打岔」,便回转向亚基帕继续分诉。他以退为进,向亚基帕询问他信先知否(代表保罗的信仰),随即自问自答(可能发觉此言实在令亚基帕大为尴尬),并为亚基帕打个圆场(徒26:27)。

亚基帕处在两难之间,他不能正面回答认同保罗是对的,也不愿引起犹太人之不满,故老奸巨滑的亚基帕避开保罗的词锋,反说保罗不能趁此一劝使他成为基督徒(徒26:28)。

「少微一劝」(en 1igo)可有两意:①工夫方面——指简略的劝告(如中文译法,F. F. Bruce、E. Haenchen、D. J. Wi11ams E. F. Harrison);②时间方面——指用简短的时间(如中文小字;NASB、R. B. Rackham、Niger Turner,及NIV、RSV、TEV等译本);无论怎样的译法或解释,亚基帕绝无准备接受保罗之信仰(他以为保罗邀请他信主),故他的回答藏著讥讽的意味171。十字架对他是绊脚石,如保罗早年所说的(参林前1:23)。

保罗不管亚基帕的讥言,趁此向全庭听众表达他们都能像他那样,在基督里有完全的自由(属灵方面非肉体方面言,26:29)。

D. 王的结论(徒26:30-32)

王与众官在后堂召开临时会议,他们的结论与先前各罗马官长般,知晓保罗是清白无罪的,只是他已上诉该撒,故只有为他安排引渡远赴罗马的旅程。


150 E. F. Harrison, Interpreting Acts, Zondervan, 1986, p. 37

151 同上书372页。

152 J. F. MacArthur, Acts 13-28, Moody, 1996, p. 293.

153 D. J. Williams, “Acts”, GNC, H&R, 1985, p. 390。

154 参P. J. Gloag,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Commentary o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Ⅱ, T&T Clark, 1870, PP. 324~325.

155 R. N. Longenecker, “Acts”, EBC, Zondervan, 1981, p. 539.

156 J Munck, “Acts”, AB, Doubleday, 1979, p. 229.

157 A. N. Sherwin—White, Roman Society andRoman Law in the New Testament, Babor, 1978, p. 50.

158 E. F. Harrison上引书384页。

159 R. P. Hanson, “Acts”, NCB, Clarendon, 1967, p. 228.

160 A. T. Robertson, “Acts”, WPNT, Broadman。1930, p. 421.

161 E. F‘Harrison上引书386页。

162 I. H. Marshall, “Acts”, TNTC, IVP, 1994, p. 382.

163 如W. LaSOr, “Acts”, LBC, Regal, 1972, p. 344;A. T. Robertson上引书423~424页, R. N. Lon-genecker上引书543页。

164同上引书页。

165 William Barclay “Acts”, DSBS, Westminster, 1976, p. 172.

166 F. F. Bruce, “Acts”, NIC, Eerdmans, 1970, p. 478.

167 R. N. Longeneckcr上引书546页。

168 R. B. Rackham, Acts of the Apostles, Baker。1978, pp. 455~456;另参约瑟夫, 战史, 2:11:6;古史, 19:5:1;20:7:3;Tacitus, 史记 2:2;Suetonius, 提多传, 7:1:2。

169 A. N. Sherwin-White上引书51页。

170 W. W. Wiersbe, “Acts”, BEC, I, Victor, 1984. p. 506.

171 Kirsopp Lakeand H. J. cadbury,  TheBeginnings of Christianity (Acts or theApostles), Macmillan, 1933, p.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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